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
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
代理被告(刘溯源律师)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原告是××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公司授权原告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所列之品牌相关图像,授权原告对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使用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原告以被告在其企业宣传册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起诉原告要求停止侵权,并对原告进行损害赔偿,涉案宣传册上的图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图片除水印不同,图片内容相同,水印不影响比对,因此,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侵犯了原告著作权。被告的涉案宣传册于2006年制作,于2007年底已停止使用涉案宣传册, 2007年底被告制作了新的宣传手册,更改了公司的简介,公司地址也变更了,而原告于2011年4月取得涉案宣传册,认为被告侵权仍在继续,通常制作了新的宣传册后旧的宣传册将不再使用,被告的证据足以反驳原告称其在2011年4月取得涉案宣传册的主张,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于2007年后仍在使用涉案宣传册,故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知识产权作为新兴领域,越来越多地成为法庭上的焦点。罗顿律师与时俱进,格外关注社会的新现象,也代理了多起以专利、商标案件为主的知识产权纠纷,对企业如何规避知识产权风险具有独到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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