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代理原告(伍先明律师)

       原告甲女士诉××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驾驶机动车发生单车交通事故并造成该机动车严重损坏。之后原告对车辆进行了维修,支出维修费24万余元。原告至被告处申请理赔,被告却怀疑原告酒驾要求公安机关调查,最终调查结果无证据证明酒驾,但被告仍拒绝赔偿原告保险金。无奈原告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也确认保险单、保险费发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驾驶证、定损单、维修结算清单、维修费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发票、牵引作业单、还清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一审判决被告赔付原告保险金人民币24万余元。被告不服,上诉中院,庭审中被告上诉又称驾驶车辆另有其人,且有醉酒驾驶可能,但没有相关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保险公司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一环,理应秉承“铁肩担道义”的社会责任,罗顿律师认为保险公司的根本属性是保障而不是盈利。在签订了完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理应及时履行合同而不是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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