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付润辉律师)

        罗顿律师关注社会底层民众的合法权益。刘某作为一个洗碗工人,在午餐过程中在餐厅内不慎滑倒受伤。随之而来的不仅仅是骨折的病痛,更是对工伤补偿费的漫长追索。此时她找到了罗顿律师以寻求帮助。

        罗顿律师对文件进行审阅后,确定了解决方案,即以仲裁为手段,以寻求和解或调解。

        其次,罗顿律师考虑到了行政上的风险,若该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产生的罚款等法律后果应当要预见到。

        用人单位表示刘某的受伤是在中午午休吃午饭期间,而且并非因从事工作而受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刘某的情况符合第二项,属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且刘某是适格劳动者,尽管刘某与工作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其实应当是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理应对刘某的工伤承担赔偿责任。

罗顿律师代表刘某与用人单位进行了谈判,向用人单位表述了仲裁程序、诉讼程序的复杂,并就该案的发展进行了可能的预测,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既避免了讼累又保障了我方委托人刘某的合法权益,使其能更快得到应有的补偿以治疗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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