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
离婚时保险金能否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刘溯源律师)

        原告韩××与被告李×于1993年年底相识恋爱,1996年9月登记结婚。1998年5月生育女儿李××,恋爱及婚后几年夫妻关系很好。2014年9月至2016年在女儿考大学期间,韩××发现李×与异性黄某联系比较多,于是双方时有争吵,产生矛盾。2016年6月,韩××搬至父亲家居住,双方此后一直分居。后原告韩××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我所代理被告李×。

        截止2017年3月15日,被告李×在××××证券营业部的股票市值为829226元,资金余额为1556.38元,资金合计830782.4元。原告韩××每年为女儿李××购买保险,每年支付的保险额为67734.5元,已经支付了两年。原告韩××为自己购买了两份保险,一份每期支付7663.36元,另一份每期支付12320元,两份合计19983.36元,共已支付两期。原告韩××在××××支行购买的基金市值为31230.68元。

        原告韩××与被告李×在结婚后没有能够正确处理好家庭的矛盾,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双方都已无感情,希望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法院准许了双方的离婚。被告李×在××××证券营业部中的现金资产、证券资产归被告所有,被告需向原告支付折价款415391.19元。原告韩××在××××支行的基金归原告所有,原告需向被告支付分割款15615.34。原、被告共同财产购买的原告韩××名下的保险归原告所有,原告需向被告支付保险金分割款19983.36元。离婚的居住问题双方自行解决。对于原告韩××在诉请中提出的7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律依据,法院并未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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