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
一封字体著作权涉嫌侵权的律师函引发的思考
(李娟(实习律师))

        一、字体属于美术作品,具有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二、著作权不保护默示许可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三、侵犯著作权的责任认定

        (一)侵权著作权的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法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律规定,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物权请求”和“债权请求”。

        (二)侵犯著作权的归责原则

         以“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为普遍,“过错责任”为例外。

     其构成要件一般只以侵权事实存在为满足,对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还应满足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以及是否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现行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的11种侵权行为及第48条规定的6种侵权行为均无主观过错的规定,只是第48条第6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7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48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

        四、从网上查询的字体而使用、经设计公司设计的字体

         凡是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字体,但凡未经授权许可而使用的都够成侵权。

        五、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以下的赔偿。

        针对此,对顾问单位作出如下建议:

           公司内部进行自查,“***”字体的设计,

    1、如果是公司内部从网上搜查的字体,建议立即停止使用。进行更换;或者取得汉仪的授权。

    2、如果是由第三方设计公司设计,则确认设计公司是否获得授权,如没有,则天律也要承担连带责任,但可依据设计合同向设计公司追偿。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