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
小案不小——以一起交通事故案子为例
(桂倩)

        安全驾驶、一帆风顺是每个驾驶员及其家人心中的愿望,但实际上,数据统计显示,每年因为交通事故受伤、丧生的人员数目令人心惊。我们在生活中也或多或少听闻过发生在身边的交通事故案件,每一个交通事故破坏的都不止一个家庭。既然我们已经生活在一个随时与车打交道的现代社会,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防患于未然,平时多学习交通规则,同时多了解一些与交通事故相关的小知识<

        笔者最近就碰到一起类似的交通事故案件,事故大致如下:

        某天晚上,在本市辖区道路上,一辆机动车在正常行驶,并且距离下一个路口有四五十米的距离时,有一辆非机动车窜出,横穿马路,导致与机动车碰撞,非机动车驾驶员当场倒地,碰撞到头部。现场无监控,机动车车主当场报警,随后送非机动车驾驶员前往医院,并垫付了医药费。事后,经事故责任认定,这位机动车车主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车主负次要责任。

        首先,值得肯定的是,这位机动车车主当场报警,没有逃逸行为。因为就现场情况来看,尽管非机动车应当负担全责,但是如果机动车车主逃逸,按照法律规定将承担全责,因为有逃避自身责任之嫌,也将延误事故的处理和人员的治疗。如果是严重的交通事故案件,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车主逃逸,将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因此,发生交通事故,我们首先不要慌,更不要因为慌乱、恐惧而选择逃逸,这种行为非但于处理事实无益,更会加重己方责任。

        其次,这位车主也十分具有人道主义,他自己将非机动车驾驶员送往医院,并且为其垫付了医药费。要注意的是,机动车一般都有保险,至少投保了交强险,因此作为机动车一方,一般我们不建议为伤者垫付医药费。如果垫付了医药费,也务必记得以转账的方式,并且要求出具收条,同时把等额的医疗费发票原件保留好,由机动车车主保管。这样做的好处是便于后期保险理赔,但是如果受保额限制,也可能拿不回来保额以外的医疗费了。

        第三,发生交通事故了,第一要务是抢救伤者和财产,第二要务是保护现场,这位车主这方面显然做的不够。在等待交警来的这短时间,他应当用树枝、石灰、石子等进行封闭保护现场,防止其他人员和车辆进入。当然,这些行为的前提是尽量不妨碍交通。事发在晚上,他这么做应该影响不大。保护现场对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属是极为重要的。同时,正是因为事故发生地没有监控摄像头,机动车车主也没有安装行车记录仪,在此期间他可以借用手机拍下事故现场,同时寻找目击者。如果有目睹下事发过程的目击者,可以请他在交警来时告诉警察案发情况,并且车主应当留下目击者的联系方式,以便以后诉讼争议时所用。

        第四,事后事故双方前往交警队处理时,再次出于机动车车主的同情心,以及非机动车车主的软磨硬泡,说他作为受伤的一方本身没有保险,故在陈述事实经过时,描绘成机动车也有过错,所以最终事故责任认定至此。值得注意的是,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相抵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通俗的来说,是指无论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正是因为机动车的质量、体型、速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极大差距,所以法律为了保护相对弱势群体,而确定了此原则。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并不影响过错相抵。

        相关法律规定也与此原则的精神一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责任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因此,在这起事故中,机动车车主一方本应是没有责任的,最多承担不超过10%的违约责任。因为他没有及时保护现场,以及在做情况描述时,按照非机动车车主的要求描述了己方过错,减轻了对方过错,因此他被动地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以及可能的不利赔偿结果。综上所述,还是因为他在这方面没有经验所造成的。尽管他的驾驶技术没有问题,那只能表明他掌握了这项技能的常规操作方法,但是碰到具体的突发状况时,比如撞车了、追尾了、碰瓷了、相撞导致车辆着火了、路况不好导致的交通事故、恶劣天气导致的交通事故,等等,在这些方面他的处理经验是很少的。

        怎么办?策略我已经在文章开头提到过了,就是平时要多积累,多主动学习相关知识。还有,真的碰到自己不擅长处理的问题时,一定要请教专业人士。毕竟人的经验有限,未知也会永远存在,适时地借用他人的脑袋,才能让自己变得更聪明,以及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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