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
追索物业费案之诉讼时效

        近期代理案件之一,追索物业费。当事人为某物业公司,其服务9个小区均没有缴纳物业费,较为麻烦的是部分业主自入住小区就未曾交过,远远超过了2年,所以本案核心之一是诉讼时效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最长为20年。关于诉讼时效中断规定,因法定事由,时效期间于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仅普通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发生中断。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普通和特殊诉讼时效可以多次中断,没有次数限制。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债权人提起诉讼,诉讼时效自提交诉状或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权利人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等。

        2、债权人在诉讼之外对债务人主张权利。可以包括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另一方送交主张权利的文书,对方签字、盖章或其他方式能够证明对方收到;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能够证明对方收到;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在国家级或下落不明一方住所地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公告;债权转让的,自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其次,这位车主也十分具有人道主义,他自己将非机动车驾驶员送往医院,并且为其垫付了医药费。要注意的是,机动车一般都有保险,至少投保了交强险,因此作为机动车一方,一般我们不建议为伤者垫付医药费。如果垫付了医药费,也务必记得以转账的方式,并且要求出具收条,同时把等额的医疗费发票原件保留好,由机动车车主保管。这样做的好处是便于后期保险理赔,但是如果受保额限制,也可能拿不回来保额以外的医疗费了。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指定清偿债务计划等,自同意履行债务之日起中断。

        本案中,关键讨论物业通过小区宣传栏的方式通知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等是否构成时效中断.争议的是在小区业主宣传栏公告,向不特定对象送达,不能保证信息送达至每一业主。但鉴于该部分业主自入住以来均未缴纳物业管理费,并长期居住在该小区的话,从一般常理推断,其应该知道每月应缴纳物业费。根据搜索案例,在合同履行期间通过小区公示栏公告和上门送达或粘贴费用催缴通知的方式多次向被告催收其所欠物业管理服务费,法院认可诉讼时效中断。所以本案证明诉讼时效中断还需继续查找其他能够直接送达具体业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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