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
罗顿律师组织学习公司法解释四
2017-08-30

2017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司法司法解释四,8月30日下午罗顿律师们自发组织学习讨论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心得和体会总结如下:

  一、关于公司决议

     无论是诉讼业务还是非诉业务,公司决议从形式到内容,从实体到程序的合法合规,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公司决议效力的确认及撤销,直接影响到公司决议的内容,而公司决议的内容,常涉及公司股东的重大权益,如关于分红的决议,关于增资扩股的决议,公司决议纠纷,是公司控制权争夺的重要事项。

       公司法解释(四)最重大的变化有两个,一是增加了决议效力的类型。二是增加了原告范围。

       鉴于决议效力类型细化为有效、无效、不存在及未形成有效决议等形态,而原告主体范围也扩大了,这意味着公司决议纠纷的案件将会大量增加。

       诉讼而言,律师在代理客户提起公司决议诉讼案件中,首先应当就确认之诉和撤销之诉之间进行选择。选择了确认之诉之后,还要选择原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职工、债权人)以及效力形态。要仔细预判是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还是决议内容违反章程,或者决议召集程序及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对非诉而言,律师可以从预防法律风险的角度,对公司过去的决议进行梳理,发现其不合规的风险点,在股东关系尚未恶化的情况下,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潜在纠纷。比如,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规定了事后同意决议的情形,要利用好这条规定,必须再固化同意的证据。

二、关于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小股东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如果股东对公司财务账册都无法接近,那么,根本无法准确判断公司的真实资产情况,在请求公司分红时无依据,在进行股权转让时无法做出恰当的估值。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规定了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律师可以协助公司进行合规审查,审阅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协议,是否存在限制股东知情权的内容。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查阅复制。一些公司,成立时间较长,公司文件较多,当事人很难判断哪些内容对其有实际意义或者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律师可以代理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就重点内容进行审阅。而对于原始凭证,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六条规定了查阅权利,没有规定复制的权利。既然只能查阅,那律师或者会计师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查阅,往往能看出更多真知灼见,发现更多问题,而且查阅之前,可以分析一下客户关注的问题,带着目的去查阅,效果更好。

   关于查阅复制公司资料的正当目的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作出了认定标准。律师应重点关注。特别是涉及众多小股东或者隐名股东的情况,由谁行使股东知情权,对正当目的的认定,有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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