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
关于拆迁安置房屋被擅自出售之无效合同纠纷的代理词
2015 年 2 月 3 日

案情简介::

       万女士与C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获得了三间拆迁安置房屋,安置对象对万女士,李女士,李先生。几人约定其中一间房屋由李女士向拆迁公司支付差价款后,产权归李女士所有。后李先生未经李女士同意擅自出卖该房屋给曾先生,与其签订了《动迁房预售预购合同》。李女士委托付润辉律师担任代理人提起诉讼。我所律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李女士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动迁房预售预购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李女士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被告四不属于善意取得系争房屋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善于取得有三个要件:(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暂且不论被告四是否与被告一串通(被告一欠赌债,也存在以房抵债的可能性),系争房屋销售价格为134万(仅付了100万),而系争房屋在市场上的售价在180万元左右,两者相差46万元,该转让价格不合理。最关键的是系争房屋属于动迁安置房屋,目前还没有小产证,不能在市场上进行交易,更不能过户,而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过户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故被告四不属于善意取得系争房屋。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动迁房预售预购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被告四也不属于善意取得系争房屋,故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采纳。

代理人: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

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 付润辉 律师

2015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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