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
关于催促解决货物质量问题的律师函
2016 年 7 月 15 日

致: 山东xx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并总经理姜xx先生,业务经理葛xx先生:

       本所律师接受 上海xx工具进出口有限公司 (下称‘xx公司’)的委托,就贵司应履行合同编号为2013LT0043-3的【购货合同】项下出口至波兰货品质量问题之解决事宜,特向贵司发出如下律师函和催告意见:

一、贵司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已造成购买方损失人民币 120436.05元

       贵司于2013年8月5日签返给xx公司的【购货合同】第四条约定,供方即贵司在交货前负责向需方提交商品质量的检验证书/通关单,该检验证书及通关单仅作为商品符合合同要求的初步依据,外商仍有复验权。Xx 公司依约在将贵司提供的货品运送至波兰客户前,委派验货人员分别在2014年 1 月 3 日、2014年 1 月20日前往贵司进行大货检验,并于20 14 年 1 月 3 日和20 14 年 1 月 22 日向贵公司提交检验结果为:

       第一次检验:大货共计8236个,抽检176个,50% logo有问题  , 100%印刷有问题  , 50% 撬棒头部划痕 , 彩贴的位置不对;

       第二次检验: 大货共计8236个,抽检440个,8% logo有问题  ,  3% 撬棒头部划痕  , 彩贴位置不对。

       第二次验货时,由于贵司工厂600MM的货品尚未印制客户LOGO,没有贴彩色标签,所以验货人员没有进行检验。但是在出货前贵司向我司保证更换全部问题货品,并出具了关于保证将生产全部合格货品的保函。

       我司按约将贵司提供的货品运送至波兰客户手中。客户收到货物后,发现实际货物产生的问题比例非常大,检测出来的不合格质量问题非常多,波兰客户于2013年5月13日向我司提出索赔,索赔的主要原因如下:

1.撬棒表面喷漆严重不均匀,有破损以及表面脏渍

2.折弯挂钩部分中间斑驳,油漆脱落严重,详见照片

3.400mm撬棒上粘贴的标贴与600mm撬棒上标贴与实际产品尺寸不一致,见照片所示

4.撬棒直径,合同中要求19mm,实际测量为17mm,18mm 详见照片

       波兰客户提出全额货款索赔,同时要求承担上海-波兰格丁尼亚(GDYNIA)运费 USD 970.19 + 进口关税 USD 521.81 = USD 1492.00。因此,由于贵司的产品质量严重问题,已经实际给朗鼎公司造成上述全部损失共计人民币 120436.05元整。

二、根据法律规定和【购货合同】约定,贵司对商品质量等负有完全责任

(1)贵司在正式提交货品前,已向xx 公司提交了货品的样品并封存在xx 公司办公地。

(2)双方并在【购货合同】第二条约定,质量、技术、安全标准应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出口标准及进口国国家的相关标准;以供方(即贵司)提供的并以需方(即xx公司)确认的封样样品为准, 同时符合以上相关标准。

(3)贵司还在我司验货后出具了保证全部产品合格的保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3条至158条对商品质量明确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该合同法第168条和第169条还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假使该样品质量有隐瞒的瑕疵,所交付的标的物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因此,贵司对于所提交给xx公司的货品质量以及包装等负有完全责任,且需保证该货品符合进口国波兰的相关标准。贵司如有任何拒绝履行、拖延履行对该货品质量予以保障、维修、完全解决等行为或借口的,依法均是不能成立的。

三、贵司应对该货品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xx公司在收到客户邮件后,首先索要所有的质量问题的图片及数据,在拿到这些资料后于2014年6月12日正式邮件告知贵司,并提出索赔和商议解决方案。考虑到把损失降低到最小和工厂可以接受的范围,xx公司合理地向贵司提出三个解决方案:

1.大货就地销毁,产生费用:客户清关的运费+税+货物本身的成本+就地销毁费用;

2.货物退运: 贵司需要承担来回海运费用+客户进口关税+客户内陆运费+ 上海口岸进口关税及杂费;

3.免费重新补发一批货。

       遗憾的是,贵司在收到邮件后一直拖延不予以处理,随后xx公司在7月2日前往山东贵司所在地当面商议解决方案,但贵司随后正式邮件答复只承担重新返工事宜,但是拒绝承担来回运费,杂费,税费及重新返工厂产生的加工费用。 贵司的答复和行为无论依法还是依照合同均不能被xx公司接受。

       贵司与xx公司的【购货合同】第七条约定,如贵司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则需方即xx公司有权退货并解除合同。如因产品质量、包装、知识产权侵权等原因或者因延误交货而造成的国内外一切经济损失由供方即贵司负责。由于贵司货品质量等严重问题,已造成波兰客户索赔致使xx公司损失 120436.05元人民币,又因贵司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及时对客户索赔问题作出处理,正在不断扩大给xx公司以及波兰客户的损失。贵司的行为已构成对合同法的违反并对上述合同的严重违约。如贵司仍一意孤行,xx公司有权解除与公司之间的购货合同,并退货给贵司,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均应由贵司承担。

       综上述理由,委托人xx公司的合理、合法要求应得到贵司尊重和法律保护。就委托人xx公司介绍和陈述, 应该说,贵司与xx公司之间的合作在之前一直是较为友好和顺利的,xx公司希望看到贵司早日采取实际行动以彻底解决出口至波兰货品的质量问题,并将损失降低至最小,也会避免贵司、朗鼎公司以及波兰客户的损失。

       为敦促贵司尽早采取实际行动,避免因贵司的怠慢和延误等违约可能给贵司及委托人xx公司持续造成重大损失,进而导致贵司面临的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合同本金、运输费用、关税、违约金、利息、损失补偿以及为追诉贵司赔偿所花费的差旅费用、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公证费、公告费等,现郑重向贵处催告: 1、请贵司在接到本函后5日内,速与xx公司商议确认货品质量问题的最终处置方案,并就有关问题达成一致书面协议。

       为敦促贵司尽早采取实际行动,避免因贵司的怠慢和延误等违约可能给贵司及委托人xx公司持续造成重大损失,进而导致贵司面临的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合同本金、运输费用、关税、违约金、利息、损失补偿以及为追诉贵司赔偿所花费的差旅费用、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公证费、公告费等,现郑重向贵处催告: 1、请贵司在接到本函后5日内,速与xx公司商议确认货品质量问题的最终处置方案,并就有关问题达成一致书面协议。

1、请贵司在接到本函后5日内,速与xx公司商议确认货品质量问题的最终处置方案,并就有关问题达成一致书面协议。

2、如贵司确有诚意考虑相应的解决方案,请直接联系xx公司张xx女士,手机 号: xxxxxxxx,或可与本所代理律师直接联系(手机xxxxxxxxx)。

       若本所委托人xxx公司未能在201 4 年 7 月 日前收到您的任何反馈或对本函的回应方案或解决办法, 委托人xx公司将保留继续授权本所律师将就上述诉求对贵处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的权利。

       请贵司慎重考虑和回应!

xxx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签字: XXX律师

201 6 年 7 月 15 日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