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
关于发票金额与欠款金额不一致纠纷之代理意见
2014 年 8 月 29 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上海石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被告确认收到原告提交的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也进行了相应抵扣,但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数量和单价均不是双方约定的数值,原告并非按实际货物数量和单价开具发票,因此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得出的数值并不能得出被告欠原告的货款金额;

       原告提交的从2014年3月22日至2014年3月29日期间的送货单所列明的货物,包含在原被告在2014年4月8日的对账单金额中,被告认为原告属于重复计算,原告提供的2014年4月2日、2014年4月4日两张送货单所列明的货物原告未收到(无收货人签字);

       原被告在2014年4月8日进行了对账,确认截至2014年3月31日尚欠原告货款311374.81元,2014年4月1日收到价值3036元的货物,因此,被告欠原告总货款为人民币314410.81元。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采纳。

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付润辉律师

201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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