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
关于债权转让是否有效之代理词

背景介绍:

       原告甲与案外人丙就丙对乙的债权转让达成一致,约定丙对乙的所有债权全部转让于甲,但丙没有通知乙。然而,被告乙早在甲、丙达成债权转让合同之前已经以其对案外人新疆XX公司的股权清偿了其对丙的债务。被告乙曾经出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出具给甲借条一张,我所律师就甲丙双方债权转让合同的瑕疵、借条的可撤销事由等方便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代 理 词

尊敬的法官:

       你院审理的原告甲诉被告乙民间借贷一案,被告乙委托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为其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乙的代理人,现提供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原告诉状中的所谓“债权转移”并未成立

被告与案外人丙的债权债务关系

关于借条的说明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7年1月开具180万元的银行支票,后因存款不足而退票。事实上,被告未直接开具支票给原告,被告开具的支票是给案外人丙的,并且支票存根也是丙签收的。至于丙是如何背书给原告的,被告不得而知。被告一直认为支票是开具给丙的。后原告找到被告,称被告开具的支票为空票,遭银行退票,并要求被告写下借条。被告当时觉得理亏,毕竟退票是事实,故写下借条,事实上被告未向原告借款。

要求追加案外人丙为本案被告

       丙:男,19××年××月××日出生,现住××路××弄××号××室,联系方式:××××,身份证:××××××××。

       本案诸多事实均涉及案外人丙,若丙不追加为被告,本案的事实真相有可能无法查明,故被告要求追加丙为被告。

       综上所述,以上为本律师对本案的拙见,希望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原告之诉请,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闵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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