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
关于虚假诉讼的民间借贷的代理意见
作者: 徐颖浩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由我代理的被告民间借贷的案件,现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法庭调查、相关法律规定一并提出二点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请求依法追究原告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一、原告主张的对外借款1000万元及月利息5%没有任何的事实根据,即原告的基础事实是不成立的,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法院应当给予驳回。

原告虽然向法院提供了合同、被告的借款1000万元的委托书、借条、银行汇款凭证、收款凭证、做账记录,用于证明原告的借款合法性及完成借款、被告自愿承担偿还义务。但这些事实都是虚构的,原告的借款是不存在的,在法庭上法官和被告再三问原告这个1000万元是向谁借的?原告的反复回答是:“时间长了忘记了”,“是隐私”。自始至终不回答是向谁借的。问原告根据银行流水记录,转出去后当天又转回来,原告的回答竟然是:“忘记了”。从证据材料到原告的质证充分证明了原告的借款是不存在的。原告的诉请是要被告承担原告的部分借款和利息,原告连这个钱要还给谁都不知道了,那么原告拿了被告的钱要归还的对象也没有了。由此可以充分证明原告的借款完全是不存在的,所谓的原告的借款是原告精心虚构的,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的。

二、本案的所有借款事实,加上证据都指向了原告的虚假诉讼的犯罪嫌疑。

在庭审中,原告在关键问题上不是装糊涂,就是讲假话,想极力掩饰犯罪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按照这条规定,原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完全是虚假的;原告所依据的一系列借款凭证的事实都是恶意虚构的。原告的虚假诉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你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原告钱桂新进行罚款,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追究原告虚假诉讼罪,以合同诈骗罪定罪,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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