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
HR操作实务(一)新员工招聘要注意的几个要点
作者:付润辉

人才,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招聘新员工,也是每个公司人事重要的工作之一。但在招聘新员工的过程中,往往很小的疏漏就会给公司带来重大的劳动争议败诉的隐患,所以重视招聘流程上的每一点才能防微杜渐,也能使劳资双方更加和谐。以下列出了新员工招聘过程中HR容易忽视的几个要点以及相关的案例。

一、正确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尤其是以下几栏: (1)确定电话、地址、个人E-mail,以及变更联系方式的责任(若中途员工有变更应当书面告知,公司按该联系方式送达文书则视为完成送达义务)。

(2)紧急联系人(便于员工发生以外后紧急联系其家人)。

(3)学历(是否是全日制?)。

(4)家庭关系(许多人事经理对家庭关系这点并不看重,但事实上家庭关系对我们招聘适格的员工非常重要。比如:父母都是知识分子,那么小孩做事不会有太出格的地方。结了婚有小孩的员工一般会很尽责,浮躁心会少一点。当然,我们应当具体根据所要招聘的岗位有针对性的根据员工的家庭关系,筛选我们的员工。甚至有时核实的员工有一个最老套的但是最实用的办法,那就是决定招聘前到该员工的家里进行一次家访,通过家访可以更深入的了解他,可以通过他家的整洁干净程度来判断他是否工作认真有条理,了解他家庭经济状况,通过与他父母聊天知道他的家庭教育情况,甚至和他邻居聊天。这样得到的信息量肯定远远大于他在应聘是对你的表述。有些时候,家访甚至能决定公司是否招聘他)。

(5)全部工作经历。注意:不是主要工作经历,工作经历很多可以附纸张。案例:A员工,入职,员工登记表写主要工作经历,而其有几段工作经历时间很短,且都是公司认为其职业道德有问题而开除的。A员工入职工作第4个月时(试用期3个元),公司陆续发现A员工的一些问题,比如喜欢添油加醋传播一些小道消息、虚假报销出差费用、并且收受客户小额好处费而出卖公司利益。当公司发现他这些毛病后就对他进行调查,结果发现:A员工在好几家公司都有一样的问题,工作时间较短就被公司辞退了,但当时填写的是主要工作经历,A员工并不构成故意欺骗或虚构事实。公司不得不对A员工进行赔偿而解除劳动关系。

(6)员工本人对在《员工登记表》上填写的全部内容真实性承担责任,若有任何一处填写不符合事实,视为员工有重大欺骗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7)全部由员工本人自己填写、本人签字。

二、正确签订《劳动合同》及在公司《规章制度》上签名。

(1)关于签订《劳动合同》不应当再提醒,因为未签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要提醒的是必须在正式入职后一个月内就签订,有些人事经理认为在试用期后再签合同是不对的。并且在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续用该员工的话必须续签劳动合同,而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劳动合同延续。如果没有续签的话,也要承担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最新的案例:(2017)沪0115民初6247号中,法院认为:鉴于双方确认劳动合同于2015年10月27日到期,之后未再续签,故原告应支付被告2015年11月28日至2016年8月1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基于被告对仲裁裁决原告支付2015年11月28日至2016年8月1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8,464.29元不持异议,本院对裁决主项予以确认。支持了员工双倍工资的诉请。

(2)公司《规章制度》或者叫《员工手册》必须要员工签名。这是公司对员工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以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责任认定标准。

三、试用期如何考评?

(1)试用期一般分为1~6个月,详见《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试用期像男女谈朋友时期,给双方一段时间互相摸底、了解,双方都觉得还不错就去领结婚证)。

(2)招聘时明确员工应聘岗位职责。

(3)明确考核依据及考核标准。此时,公司有绝对的掌控权。

(4)司法实践:只要公司有证据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应聘时的要求,则基本上都认定试用期辞退合法。

四、员工入职培训。

若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付费专业技术培训的话,该员工提前离职则要对公司进行相应的赔偿,详见《劳动合同法》第22条。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