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
关于房屋税费承担问题产生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一、双方对税费负担的约定明确且合法有效。

被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爱屋吉屋版本)中第九条关于税费负担有明确约定:“本次交易税费由答辩人承担,被答辩人需在过户时书面承诺浦东新区某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为其唯一一套住宅,若因其承诺不实,多出的税费由被答辩人承担。”;该合同第十七条补充约定:“如本次交易产生遗产税,则双方解除合同,被答辩人十日内退还答辩人支付的所有房价款,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基于上述约定,双方就税费负担已明确了各自的义务范围,该约定无无效事由,理应产生法律效力。

二、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及其家人名下房屋状况不知情且无审查义务。

在得到被答辩人明确承诺的情况下,答辩人对系争房屋为被答辩人唯一一套住宅产生了合理信赖。至于被答辩人所称的其丈夫的房产情况,答辩人并不知情,亦没有审查义务。被答辩人无论是由于自身原因或是第三方原因曲解了房地产纳税政策,也与答辩人无关,并且都在事实上构成了对答辩人的违约。

三、被答辩人主张的“公平合理”属于交易风险,无法律根据。

首先,双方已成功网签,可见在行政管理上系争房屋的交易价格属于市价范围,不存在有违市场交易规则的情况。

其次,系争房屋的转让价是否低于市场价或高于市场价系被答辩人对合同签订时交易价格的自行把握,最终交易价格亦由双方协商确定,是合同意思自治的体现。

最后,房屋买卖的价格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该笔交易中的风险并未达到需要法律来规制的程度,应由被答辩人自行承担。

三、本案一审的诉讼保全费用应由被答辩人负担。

首先,被答辩人主张的未收到保全裁定书缺乏事实根据。其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被答辩人主张的未收到保全裁定书不构成不承担该笔费用的法定理由。因此,该笔保全费用理应由败诉方(即被答辩人)承担。

综上所述:双方对税费负担的约定明确且合法有效,不存在约定不明确的情况。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及其家人名下房屋状况不知情且无审查义务,更没有理由承担被答辩人的26.2万元所得税。被答辩人主张的“公平合理”属于交易风险,应由被答辩人自行承担。一审诉讼保全费用5000元应由败诉方(即被答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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